國際業務
打包貸款
產品說明
我行應信用證受益人(出口商)申請向其發放的用于信用證項下貨物采購、生產和裝運的專項貸款。
產品功能
1.用于滿足出口商在信用證項下備貨裝運的短期資金融通需求。
2.還款來源為信用證項下出口收匯款。
3.屬專項貸款,貿易背景應清晰,對此類貸款應作封閉管理。
產品特點
1.擴大貿易機會。在出口商自身資金緊缺而又無法爭取到預付貨款的支付條件時,幫助出口商順利開展業務、把握貿易機會。
2.減少資金占壓。在生產、采購等備貨階段均不占用出口商的自有資金,可以緩解流動資金壓力。
利率
融資利率按我行對貿易融資業務的利率授權執行。
適用客戶
出口商流動資金緊缺,而國外進口商不同意預付貨款,但同意開立信用證。
申請條件
1.依法核準登記,具有年檢的法人營業執照或其他足以證明其經營合法性和經營范圍的有效證明文件;
2.擁有貸款卡;
3.擁有開戶許可證,在我行開立結算賬戶;
4.具有進出口經營資格;
5.在我行有相關授信額度。
提交材料
1.書面申請;
2.進出口銷售合同和國內采購合同;
3.貿易情況介紹;
4.正本信用證。
辦理流程
1.出口商與我行簽訂融資協議,向我行提交打包貸款申請書、貿易合同、正本信用證(含所有修改)及相關材料。
2.銀行審批同意后將打包貸款款項劃入出口商賬戶。
3.出口商使用打包貸款款項完成采購、生產和裝運后,向我行提交相關信用證項下相符單據。
4.我行將單據寄往國外銀行(開證行/保兌行)進行索匯。
5.國外銀行到期向我行付款,我行用以歸還打包貸款本息。
溫馨提示
1.出口商需與銀行簽訂正式的《打包貸款借款合同》;
2.打包貸款融資銀行必須是相關信用證中的指定銀行;
3.信用證中應不含有出口商無法履行的“軟條款”;
4.提出打包貸款申請后,信用證(含所有修改)正本須留存于融資銀行;
5.正常情況下,信用證項下收匯款須作為打包貸款的第一還款來源;
6.出口商裝運貨物并取得信用證下單據后,應及時向銀行交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