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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人壽保險公司——人保壽險人保福保險產品組合
發布時間:2018-10-22 10:56
一、產品簡介(產品特色)
人保壽險人保福保險產品組合是一款具有保障范圍廣、現代病種額外賠、航空多倍提身價、豁免保障人性化、私人定制、靈活搭配等特點的產品。
二.基本形態
投保范圍:28天-65周歲;
保險期間:終身;
繳費方式:躉繳、5年繳、10年繳、15年繳、20年繳、30年繳;
保單貸款:最高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扣除各項欠款后余額的80%,且每次貸款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三、保險責任
(一)人保福終身壽險保險責任
身故或全殘保險金:被保險人于年滿18周歲后的首個保單年生效對應日零時之前身故或全殘,我們按本合同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被保險人于年滿18周歲后的首個保單年生效對應日零時之后,且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復效)之日起180日內,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導致身故或全殘,我們按本合同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被保險人于年滿18周歲后的首個保單年生效對應日零時之后,因遭受意外傷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復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導致身故或全殘,我們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二)人保福重大疾病保險保險責任
重大疾病保險金:被保險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復效)之日起180日內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確診患有本附加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一種或多種),我們按本附加合同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附加合同終止。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復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確診患有本附加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一種或多種),我們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附加合同終止。
現代病特別保險金:被保險人于年滿75周歲后的首個保單年生效對應日零時之前,因遭受意外傷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復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確診患有本附加合同約定的現代病(一種或多種),我們除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外,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30%給付現代病特別保險金,本附加合同終止。
輕癥疾病保險金: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復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確診患有本附加合同約定的輕癥疾病(一種或多種),我們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20%給付輕癥疾病保險金。
每種輕癥疾病限給付一次,每次給付金額最高為人民幣10萬元,給付后該種輕癥疾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本附加合同的輕癥疾病保險金累計給付以三次為限,當累計給付的輕癥疾病保險金達到三次時,輕癥疾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本附加合同繼續有效。
若被保險人因同一原因導致其被確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約定的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輕癥疾病,我們僅按一種輕癥疾病給付輕癥疾病保險金。
若申請輕癥疾病保險金時被保險人所患疾病已滿足重大疾病保險金或現代病特別保險金給付條件,我們將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或現代病特別保險金,不再給付輕癥疾病保險金。
身故全殘保險金:被保險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復效)之日起180日內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導致身故或全殘,或被保險人于年滿18周歲后的首個保單年生效對應日零時之前身故或全殘,我們按本附加合同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本附加合同終止。
“本附加合同保險費”按照被保險人初次被確診重大疾病、身故或全殘時的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確定的躉交保險費或期交保險費和已交納保險費的期數計算。
本附加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保險金、身故或全殘保險金的給付以1種和1次為限。
我們在給付現代病特別保險金或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同時,主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等額減少;主合同約定的各項保險責任、保險費及保險單上載明的現金價值按減少后的主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確定。當主合同基本保險金額減少至零時,主合同終止。
(三)人保壽險附加長期意外傷害保險(B款)保險責任
意外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于年滿18周歲后的首個保單年生效對應日零時之前遭受意外傷害,并且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我們按本附加合同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本附加合同終止。
被保險人于年滿18周歲后的首個保單年生效對應日零時之后遭受意外傷害,并且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我們按基本保險金額扣除已給付的意外傷殘保險金后的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本附加合同終止。
“本附加合同保險費”按照被保險人身故時的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確定的躉交保險費或期交保險費和已交納保險費的期數計算。
意外傷殘保險金: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并且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意外傷害導致身體傷殘的,根據《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行業標準)》(JR/T0083-201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保監發〔2014〕6號)(以下簡稱“行業標準”),通過傷殘鑒定確定被保險人的傷殘等級,我們按行業標準中對應的給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殘保險金。若治療仍未結束,最終傷殘等級不能確定的,按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傷殘鑒定,并據此給付意外傷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兩處或兩處以上傷殘的,應對各處傷殘分別進行等級評定,我們只按評定等級最高的一處傷殘給付一次意外傷殘保險金;若評定等級最高的有兩處或兩處以上傷殘,則在原評定最高傷殘等級基礎上晉升一級,但最高晉升至第一級,我們按晉升后的傷殘等級給付一次意外傷殘保險金。同一部位和性質的傷殘,不應采用所使用的評定標準條文兩條以上或者同一條文兩次以上進行評定。
若被保險人因該意外傷害所致的傷殘合并該意外傷害發生前(含本附加合同成立前)的傷殘,可評定為更嚴重的傷殘等級,則我們按更嚴重的傷殘等級計算意外傷殘保險金上限,但該意外傷害發生前(含本附加合同成立前)的傷殘,視同已按本附加合同約定標準給付意外傷殘保險金,并將在給付更嚴重傷殘等級的意外傷殘保險金時予以扣除。
被保險人的意外身故保險金與意外傷殘保險金的給付總額,最高以基本保險金額為限。1次或累計給付的意外身故保險金與意外傷殘保險金達到基本保險金額時,本附加合同終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傷殘特別保險金:被保險人于年滿18周歲后的首個保單年生效對應日零時之后以乘客身份乘坐除民航班機之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時遭受意外傷害,并且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我們在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后再按同等金額給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別保險金。
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乘坐除民航班機之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時遭受意外傷害,并且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意外傷害導致身體傷殘的,我們在給付意外傷殘保險金后再按同等金額給付公共交通意外傷殘特別保險金。
自駕車意外身故或傷殘特別保險金:被保險人于年滿18周歲后的首個保單年生效對應日零時之后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為駕駛員駕駛自駕車期間時因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傷害,并且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我們在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后再按同等金額給付自駕車意外身故特別保險金。
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為駕駛員駕駛自駕車期間時因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傷害,并且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意外傷害導致身體傷殘的,我們在給付意外傷殘保險金后再按同等金額給付自駕車意外傷殘特別保險金。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傷殘特別保險金: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機時遭受意外傷害,并且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我們在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后,再按基本保險金額扣除已給付的意外傷殘保險金后的金額的4倍給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特別保險金。
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機時遭受意外傷害,并且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意外傷害導致身體傷殘的,我們在給付意外傷殘保險金后再按同等金額的4倍給付航空交通意外傷殘特別保險金。
(四)人保壽險附加豁免保險費重大疾病保險(B款)保險責任
重大疾病豁免保險費:被保險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復效)之日起180日內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確診患有本附加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一種或多種),我們按本附加合同保險費(不計利息)進行給付,本附加合同終止。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復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確診患有本附加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一種或多種),我們豁免被保險人重大疾病初次確診之日以后主合同、本附加合同以及保險單或批注單上列明豁免的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險費。
“本附加合同保險費”按照被保險人初次被確診重大疾病時的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確定的期交保險費和已交納保險費的期數計算。已獲豁免保險費的保險合同,其權益與正常交費的保險合同相同。
(五)人保壽險附加豁免保險費疾病保險保險責任
輕癥疾病豁免保險費: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復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確診患有本附加合同約定的輕癥疾病(一種或多種),我們豁免被保險人輕癥疾病初次確診之日以后主合同、本附加合同以及保險單或批注單上列明豁免的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險費。已獲豁免保險費的保險合同,其權益與正常交費的保險合同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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