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金融
富滇銀行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市場需求和業務發展需要,維護富滇銀行 (以下簡稱“本行”)、持卡人及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富滇銀行信用卡(以下簡稱信用卡),是本行與符合條件的客戶簽約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循環信用、權益服務等多重功能的金融產品及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條 信用卡按發行對象不同分為個人卡和單位卡;按產品等級不同分為無限卡、鉆石卡、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按信息載體不同分為芯片(IC)卡和磁條芯片(IC)復合卡;按卡片形狀不同分為標準卡和異形卡;按是否聯名(認同)分為聯名(認同)卡和非聯名(認同)卡;按計息方式及優惠條件不同分為貸記卡和準貸記卡。信用卡將使用中國銀聯、VISA(維薩)、MasterCard(萬事達卡)、JCB或其他信用卡組織的標識。
第四條 本行、持卡人、擔保人、特約單位及其他相關當事人均須遵守本章程。
第五條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詞遵從如下定義:
“持卡人”指向本行申請信用卡并獲得信用卡核發的個人。
“信用額度”指本行根據申請人的資信狀況等為其核定、在信用卡有效期內可循環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額。
“銀行記賬日”指本行根據持卡人發生的交易將交易款項記入其信用卡賬戶,或根據規定將費用、利息等記入其信用卡賬戶的日期。
“賬單日” 指本行每個固定賬單期(一般是每月)對持卡人的交易款項、費用等進行匯總,結計利息,計算出持卡人當期應還款額的日期。
“到期還款日”指本行規定的信用卡持卡人應該償還其全部應還款額或最低還款額的截止日期。
“免息還款期”指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之前償還全部應還款額的前提下,除取現及轉賬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從銀行記賬日起至到期還款日之間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時間段。
“全部應還款額”指截至當前賬單日(不含賬單日當天),信用卡持卡人累計已記賬但未償還的交易款項,以及利息、費用等的總和。
“最低還款額”指本行規定的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不含賬單日當天)前應償還的最低金額,最低還款額=消費交易金額的10%+預借現金金額的100%+分期分攤金額的100%+本期利息費用的100%+前期所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100%+超過賬戶固定信用額度使用的全部款項的100% 。
“違約金”指信用卡持卡人未能在到期還款日(包含賬單日當天至寬限期結束)前償還最低還款額,按約定應向本行支付的款項。
“分期付款”指持卡人有消費需求時,由本行向商戶或客戶本人一次性支付所需消費資金(授信額度內),然后持卡人分期向本行還款并支付手續費的過程。本行會根據持卡人的申請,將消費資金和手續費分期通過持卡人信用卡賬戶扣收,持卡人按照每期入賬金額進行償還。
“預借現金”指持卡人臨時有現金需求時,可通過信用卡進行現金取款,一般不超過授信額度的50%,按每日萬分之五逐日計收利息。
“溢繳款”指信用卡持卡人還款多繳的資金或存放在信用卡賬戶內的資金,溢繳款大于授信額度時,消費不會形成透支。溢繳款部分不計存款利息。
第二章 功能用途和使用范圍
第六條 信用卡具有信用消費、轉賬結算和存取現金等功能。
第七條 本行信用卡可在相應品牌信用卡組織及發卡行指定受理點或線上支付渠道進行使用。
第三章 申領條件和申領手續
第八條 18周歲(含)以上、65周歲(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合法穩定的收入來源,且資信狀況良好的自然人,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本行要求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申領本行信用卡。
第九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合法、穩定收入來源及支付能力,且資信狀況良好的中央預算單位和地方預算單位的在職人員,經本單位推薦可申領本行公務卡。
第十條 申請人申領信用卡須同意遵守本章程,正確、完整、真實地填寫申請表,提交本行要求的有關證明材料,交本行審核。申請人應對申請表填寫內容及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還應與本行簽訂《富滇銀行信用卡領用合約》。同意本行向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及其他依法建立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有關單位或個人查詢、打印、保存其基本信息和信用報告。申請人在申請表上簽字確認,即表示確認遵守本章程并履行《富滇銀行信用卡領用合約》中各項條款。
第十一條 本行根據申請人的資信狀況,決定是否予以發卡、是否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及擔保的方式、確定領卡方式及種類、核定申請人的信用額度等;無論是否發卡,申請人的申請資料不予退回。
第十二條 申請人提供的擔保方式包括:信用、保證、抵押及質押等。同時應另行簽訂相應的擔保合約,擔保范圍為持卡人在信用卡項下發生的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額度內透支及透支的本息、違約金、各種手續費及追索費用等)。
第十三條 持卡人同意在信用卡的卡片申請、核實、發卡、申領及使用階段,由本行嚴格按照《富滇銀行消費金融業務反洗錢工作管理辦法》相關內容對持卡人的信用卡賬戶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四條 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轉讓或轉借,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擔。持卡人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組織、不參與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不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包含個人銀行卡、對公賬戶及結算卡)或支付賬戶(包含支付寶賬戶、微信賬戶等網絡支付賬戶)供他人使用,不適用自己名下銀行賬戶或支付賬戶為他人提供資金支付結算幫助。
第十五條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時,境內一律憑密碼加簽名交易,境外憑密碼或簽名交易。領取信用卡后持卡人應及時按本行指定的途徑辦理激活手續并設置密碼。持卡人應在信用卡背面的簽名欄內簽署與申請表上相同的常用簽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時使用相同的簽名,否則由此產生的損失由持卡人承擔。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依據密碼等電子信息辦理的各類交易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均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據;因密碼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損失由持卡人承擔。凡未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以持卡人簽字形成的交易憑證和/或憑信用卡磁條、芯片、卡號等電子數據而辦理的各項交易所產生的信息記錄,或能夠證明持卡人本人消費的其他依據均屬于該項交易的有效憑據。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權的無需使用密碼的指定交易,由持卡人承擔責任。電子現金交易不校驗密碼,凡使用電子現金進行的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
第十六條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時,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銀聯、本行、收單銀行和特約單位等有關規定。持卡人申請分期付款的,還應遵循相應的分期付款業務約定條款。
第十七條 持卡人應在安全的技術和商戶環境下在互聯網上使用信用卡,否則持卡人應對該卡在互聯網上使用所導致的一切風險和損失自行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本行對信用卡設定有效期,信用卡卡片到期后自動失效。本行為持卡人提供到期自動換卡服務,在有效期屆滿前將新卡直接郵寄至持卡人的預留地址。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換領新卡,應于信用卡有效期限屆滿之日起至少提前1個月以本行客戶服務電話、書面或本行認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行,否則本行即視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換新卡。對有效期內未激活的信用卡,本行有權不提供到期換卡服務。此外,本行有權根據對持卡人歷史用卡記錄情況的評估結果不提供到期換卡服務。卡片有效期到期而不愿更換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持卡人,須及時將信用卡交回本行,并辦理銷戶手續。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卡片的到期失效、更換或銷戶而消滅或改變。如因特定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本行與合作單位、信用卡組織或公司終止合作,導致持卡人使用的信用卡停發或其無法用卡的,經本行公告后,在持卡人未向本行表示異議的情況下,本行將視情況為持卡人發放其他類型信用卡。
第十九條 信用卡遺失、滅失、被盜或遭他人占用時,持卡人應到本行營業網點或致電24小時客戶服務熱線及時辦理掛失。掛失經本行確認后即為正式掛失并生效,本行將對掛失收取一定的掛失手續費。信用卡遺失、滅失、被盜或遭他人占用的,持卡人應配合本行調查情況。掛失生效前所發生的債務和損失由持卡人承擔,掛失生效后產生的損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擔。但持卡人對該債務或損失有任何與他人合謀等違法、欺詐或有其它不誠信的行為,或者不配合本行調查等情況的除外。
第二十條 信用卡損壞換卡、修改密碼或密碼遺忘需要重置的,持卡人應按本行要求通過指定渠道辦理相關業務。
第二十一條 磁條芯片復合卡、芯片卡可支持電子現金賬戶。電子現金賬戶有余額上限,不記名、不計息、不掛失、不透支、不設密碼,具有充值、小額快速支付和查詢等功能。
第二十二條 為便利持卡人的小額交易用卡,本行發行的帶有“閃付”標識的銀聯IC卡同步開通小額免密免簽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戶進行一定金額及以下的交易時,只需將卡片靠近受理終端感應區即可完成支付,無需驗證密碼也無需在打印憑證上簽名。小額免密免簽功能的限額以本行對外公布的限額為準并可經公告后調整。持卡人可通過本行營業網點或客服電話等渠道關閉小額免密免簽功能。
第二十三條 本行不會以任何理由和形式主動向持卡人索要信用卡卡號、卡片有效期、卡背面三位數字驗證碼和手機驗證碼。持卡人若收到索要上述重要支付信息的電話、短信、微信、電子郵件等時,須保持高度警惕。
第五章 計息、還款及賬戶管理
第二十四條 從銀行記賬日至本行規定的到期還款日為免息還款期。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含)之前,償還全部應還款額,可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免息還款期限本行另行告知。信用卡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未償還全部應付款項或使用信用額度支取現金時,則按本行規定的持卡人透支利率,消費交易從銀行記賬日起計收透支利息,預借現金交易從交易日起計收透支利息。透支利息按月計收復利。
第二十五條 對于不符合免息條件的信用卡透支從銀行記賬日起計收透支利息。本行對信用卡賬戶內的存款(含還款溢繳部分)不計付利息。
第二十六條 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含)前未能償還全部應還款項的,可按不低于最低還款額的任意金額還款。持卡人截至到期還款日未還款或還款金額不足最低還款額時,視為逾期,除支付透支利息外,對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還應按月支付一定的“違約金”。
第二十七條 信用卡可選擇現金或轉賬還款。持卡人若選擇以自動轉賬方式還款,本行有權按規定時間直接從持卡人提供的在本行開立借記卡活期賬戶中扣款,轉入其信用卡賬戶,用于償還持卡人的欠款。
第二十八條 正常賬戶及逾期1-90天(含)賬戶的還款順序為上期利息、復利、上期費用(包括:預借現金手續費、分期付款手續費、違約金、年費、工本費、掛失費),上期本金、本期利息、本期費用、本期本金的順序抵償。逾期90天以上的賬戶還款順序為本金、費用(包括:預借現金手續費、分期付款手續費、違約金、年費、工本費、掛失費),利息、復利的順序抵償。
第二十九條 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內或到期后不再使用信用卡的,應在清償信用卡賬戶所有欠款后向本行提出銷戶申請,本行受理銷戶申請后按照有關業務規定為其辦理銷戶。信用卡注銷或賬戶結清后,本行繼續保留對該卡此后發生的、因非本行原因而導致的有效交易款項及相應的利息、費用等的追索權。
第六章 本行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條 本行的權利:
(一)本行有權審查申請人的資信狀況,有權根據申請人的授權向有關單位及個人查詢、留存和依法使用其身份、財產、資信等相關信息,并有權決定是否向申請人發卡、發卡的種類及信用額度,無論是否同意發卡,申請資料不予退還,有權核定和調整持卡人的信用額度。
(二)對不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本章程等規定的持卡人,本行有權取消其持卡人資格并停止持卡人信用卡使用而不必預先通知,并可授權有關單位收回其信用卡。
(三)對由于持卡人違背章程及相關領用合約給本行造成損失的,本行有權申請法律保護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四)信用卡屬于本行所有,本行保留收回持卡人的信用卡的權利;本行發出通知后無論持卡人是否收到或知曉,本行有權隨時因本行認為正當的理由,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權利或調整持卡人的信用額度,即可因本行認為的正當理由取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權利,或將該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單,并有權追回全部欠款。
(五)持卡人未依約還款,或存在違法違規、違約行為,或有欺詐等惡意行為,或存在資信狀況惡化,以及存在其他賬戶資金風險的,本行有權選擇采取如下一種或幾種措施: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過信函、短信、微信、電子郵件、電話、上門、公告等合法渠道催收;停止持卡人信用卡的使用;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處置抵押物、質物或保證金;按約定從持卡人及其擔保人/共同還款人在本行開立的賬戶中扣收,必要時有權提請司法機關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責任或采取其他相應的追索措施;根據約定要求持卡人支付違約金;采取其他風險控制手段。
(六)本行為持卡人的交易累計積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務、產品權益的,本行保留變更積分積分規則、增值服務和產品權益種類及內容或清理積分、終止有關增值服務的權利。
(七)本行有權按照公布的收費項目及標準收取費用,有權調整信用卡的透支利率、免息還款期、最低還款額等收費項目及其收取標準和收取方式。如有變動,以本行最新公告為準。
(八)因供電、通訊、網絡故障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的,本行可視情況協助持卡人解決問題或提供必要幫助,但對因此可能給持卡人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對于在交易過程中,因網絡通訊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錯賬現象,本行有權根據實際交易情況進行賬務處理。
(九)本行有權按照有權機關的指令,協助查詢或凍結持卡人的信用卡賬戶。
(十)本行有權根據持卡人的授權向中國人民銀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及合法設立的征信機構報送其個人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逾期還款等不良信用信息)。
第三十一條 本行的義務:
(一)向申請人、持卡人提供有關信用卡的使用說明資料,包括領用合約、信用卡章程、使用說明、收費項目及標準等。
(二)向持卡人提供業務咨詢、賬戶查詢、掛失辦理、投訴受理等服務。
(三)按雙方約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對賬單服務;但若自上月結單后,沒有任何交易且賬戶沒有任何未償還余額或雙方另有約定的,可不向持卡人提供當期對賬單。電子現金交易明細不在信用卡對賬單中體現。
(四)本行應對持卡人的相關資料進行保密。但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金融監管機構另有規定、或經持卡人授權、或本行在進行催收和追索債務等工作時,可將持卡人的有關資料提供給相關單位和人員。
第七章 持卡人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十二條 持卡人的權利
(一)持卡人享有本行對信用卡持卡人所承諾的各項服務,有權監督服務質量,并對不符合質量的服務進行投訴。
(二)申請人、持卡人有權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費項目、收費標準、適用利率及有關的計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權在規定時間內向本行索取對賬單。
(四)持卡人有權在到期還款日前要求對不符的賬務進行查對。
(五)掛失生效后,持卡人不再承擔相應賬戶因偽冒、盜用所產生的經濟損失,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劃扣卡內資金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持卡人的義務
(一)持卡人應遵守本行制定的本章程及《領用合約》的規定。如持卡人違背本章程有關條款和《領用合約》的,本行有權取消持卡人的用卡資格,并可授權有關單位收回其信用卡。
(二)申請人應向本行提供真實、有效的資料。若本行認為需要,申請人應向本行提供符合條件的擔保及其它有關資料。
(三)持卡人和擔保人如工作變動、通訊地址及電話變更、身份證號碼變更等,應當及時與本行聯系辦理資料變更手續。否則本行對由此而產生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卡片、卡片信息、密碼、本行發送的動態驗證信息、交易憑證等,不應將卡片信息、密碼、動態驗證信息等泄露給他人。如信用卡遺失或被盜,持卡人應立即通過本行客戶服務電話、營業網點等方式辦理掛失。
持卡人應及時關注本行發出的公告、風險提示等安全用卡信息,在安全用卡環境下使用信用卡,用卡時應注意防止密碼、動態驗證碼泄露,避免在信任度較低的網站使用信用卡。
因持卡人泄漏卡片信息、密碼、動態驗證碼等重要信息、未盡到防范風險義務或因持卡人引起的其他原因導致持卡人賬戶資金損失的,由持卡人自行承擔。;因本行過錯、違約或法律法規規定的銀行負有責任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持卡人賬戶資金損失,由本行承擔相應責任。
(五)持卡人應注意查收對賬單,如未收到對賬單應主動查詢,若在到期還款日前持卡人未向本行提出異議,則視同其已認可全部交易。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對賬單為由拒絕支付所欠本行款項。
(六)持卡人與商戶之間發生的任何交易糾紛,均應由雙方自行解決,本行不承擔任何責任,持卡人不應以此為由拒絕向本行償還所欠款項。
(七)持卡人不得利用信用卡通過虛假交易等方式套取資金,不得將信用卡用于購房、生產經營、投資等非消費領域(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除外)。
(八)本行根據有權機關的凍結指令凍結持卡人信用卡賬戶的,如賬戶凍結期間因非本行的原因導致仍有交易發生的,持卡人對相應欠款仍負清償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富滇銀行信用卡領用合約》《富滇銀行信用卡申請表》和本行相關業務規定執行;在使用磁條芯片復合卡、芯片卡時還應遵守本行關于該類卡的相關規定。本行以合法方式發布的公告均同樣適用于信用卡申請人及持卡人。如該公告與本章程相關內容不一致的,以發布在后的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由本行負責解釋,經報金融監管機構備案并按規定公告后,自公告中載明的生效日期開始施行,原《富滇銀行信用卡章程》(富滇銀發〔2020〕795號)同時廢止。
公告期內如持卡人對公告內容有疑問,可致電本行客戶服務熱線進行咨詢。在公告期內,持卡人有權選擇是否接受 相關修改或調整。如不接受相關修改或調整,持卡人應在公告施行前終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規定辦理銷戶手續,變更內容對持卡人不產生效力;否則視為持卡人接受相關修改或調整,變更后的內容對持卡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若持卡人不執行變更后的內容,本行有權選擇終止本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