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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富滇回眸連載六:富滇新銀行的管理制度
云南省圖書館財務科科長:唐格致
富滇新銀行誕生后,雖然各項管理制度很快地建立起來了,但是由于歷史的原因和前任行長李西屏先生業務政策的錯誤,在對外信用方面卻出現了諸多問題。
民國8年(1919)老富滇銀行發行的硬幣
如:他在匯兌牌價上常常喜歡標榜比市價略寬的牌價,藉以爭取較多的匯兌生意,但卻不明白銀行業務的根本性質應以保守為要。在昆明及滇省各地超額賣出匯票,但卻沒從香港、上海等地購進充足的外匯作為償付之用,因而省內的富滇新銀行可以在無限制的匯兌政策下,興高采烈地賣匯票,而省外的分行卻發生了擠兌的現象,這實際上是賣空頭匯票,是匯兌投機。最初李西屏先生將即期匯票改為見票3 0天付的期票,以后又改為三個月付的期票,致使這個有十足準備的銀行,在成立不到一年的時候,便陷入了危機,這個危機在當時來說,對富滇新銀行的影響是很大的。首先,如不及時改善,會因金融的紊亂將會導致進出口事業停頓,危及省府的收支平衡。其次,從長遠來說,對群眾的心理影響很大。云南老百姓將對富滇新銀行喪失信心。這種在經濟上造成的混亂局面,將不是經濟力量所能控制的,甚至不是政治力量可以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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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威遠街原富滇新銀行舊址
昆明市威遠街原富滇新銀行舊址
鑒于上述原因,1934年春,龍云打電報到個舊,要求繆云臺先生擔任富滇新銀行的行長,接管該行工作。繆考慮到自己不喜歡做掌管金融財政的事,所以在銀行成立之初并沒有答應。但由于龍云、盧漢的不斷勸勉,繆云臺終于答應接受出任富滇新銀行行長。在當時的環境下,繆云臺深知道這個行長的職務是不容易做的。為了杜絕日后的管理上再出現漏洞,便向龍、盧兩位提出“約法三章”,作為出任富滇新銀行的條件:(一)富滇新銀行不代理省金庫;(二)省政府不向富滇新銀行舉債;(三)龍、盧兩人不在富滇新銀行開戶頭。
提出上述三條的用意,無非是要保證財政與金融的劃分,以免重蹈覆轍,再演財政金融互相拖累的悲劇。對于省銀行不代理省金庫這一點,當時許多人不能理解,而繆云臺卻十分堅持這一點。
以前辦理省銀行的人,總以為代理省金庫是一件求之不得的事。因為代理省金庫不僅可以增加銀行的庫存,可以擴大業務的范圍,而且還可以因代理省金庫而加強銀行當局的政治權力和地位。但繆以為代理省金庫雖有一定的好處,但當政府收支不平衡時,就要向銀行借款,就會影響到發行額,影響金融不安定,影響銀行的信用。為了確切保證財政與金融的劃分,他堅持不代理省金庫的政策。并提出這樣的主張,在當時全國來說,尚屬首次。至于省府不向富滇新銀行舉債這一條,也是對金融獨立的進一步保障。 龍、盧兩位先生,當時對新銀行的匯兌危機憂慮不已;因此無條件地接受了這個“約法三章”。以后的十多年中,他們確實做到了這一點。
繆接任富滇新銀行行長后,對銀行業務一切都是照規章處理。另外鑒于銀行原來尚未解決的當時“非法牟利鴉片”之事,如:在富滇新銀行的倉庫中,竟存有大批的鴉片,這些都是鴉片商人寄存或用來抵押借款的。同時為了推行這種特貨生意,一年間,竟在省外添設辦事處,當時在香港等地共設有七個辦事處,其實不過是以銀行掛名,而真正是特貨分理銷售處。在這種情況下,繆接任后的第一項任務就是宣布停業三個月,進行清理。首先采取了兩項斷然措施。第一,清除特貨(鴉片)。不但倉庫中寄存的特貨即時清除;而且訂下嚴格的規章,斷絕特貨生意,不收特貨抵押。第二,除上海、香港、海防三個分行外,所有省外辦事處一概裁撤。第三,清查賬目。清查后發現,開辦僅一年,賬面的虧損已有一百七八十萬元滇幣。
為了能夠在短期內解決上述問題,繆在停業期間迅速提高銀行的外匯準備。主要采取了如下措施:(一)與煉錫公司洽談,將煉錫公司售錫所得的外匯全部購進;(二)在市場上,按照市價購進外匯;(三)從個舊錫商和其他出商處購進外匯。這些措施使銀行迅速地收進了不少外匯,因而在三個月內,將全部未付的匯票結清。從此匯兌業務正常化了,銀行的信用業務也得到恢復。 以后繆又大力推行了兩項匯兌政策,以此來收回多年來在匯兌業務中喪失的權益。一是跟單押匯。所謂跟單押匯,即省銀行每日掛出的匯兌牌價,如不低于其他商業銀行,則出口商有義務將他的運貨單交給富滇新銀行,同時有權利從富滇新銀行取得滇幣的貸款。二是規定中央機關的匯款,必須全部由富滇新銀行匯出。
這二項政策規定后,這些存款便都吸收到富滇新銀行來了,這一階段內,富滇新銀行最大的貢獻,就是解決了長年滋擾金融的外匯問題,從此,業務漸漸走上了正軌。省府方面也確實履行諾言,從來不干預銀行的業務。從1935年起,銀行年年有盈余,一直維持到抗戰后的第二年。